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,增强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感,加大对干部的管理考核力度,完善干部管理机制,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日前制订实施《干部责任追究制管理规定(暂行)》。
该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、完善,提请院职代会审议通过,并经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发实施。《规定》按照“客观公正的原则;谁主管,谁负责的原则;实事求是,区别对待的原则;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”,明确了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在干部纪律(组织纪律与劳动纪律)、干部职责和政治品质等主要方面的责任要求;把应当追究的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、主要责任与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;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经济处罚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、岗位调整、降职降级、引咎辞职、撤职解聘、解除劳动合同共8种;对责任的考核与处理、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等事宜也做了明确规定。
该规定的实施,对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,促进干部管理的规范化、科学化有着重要的意义。(王俞德)